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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喊话”商务部 经销商左右为难
相关专题: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12-12-20
新车导购:就在几天前,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有关负责人在某汽车论坛上表示:“发改委将依据《反垄断法》严禁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制定固定或者变更销售价格,如汽车价格变动幅度、折扣或者其他费用协议、协同行为。”而新修订的《意见稿》正是发改委对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律依据。

12月14日,记者从国家发改委官方网站获悉,最新修订的《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已于当天正式开始进入意见征集阶段。

就在几天前,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有关负责人在某汽车论坛上表示:“发改委将依据《反垄断法》严禁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制定固定或者变更销售价格,如汽车价格变动幅度、折扣或者其他费用协议、协同行为。”而新修订的《意见稿》正是发改委对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律依据。

然而,2004年制定并执行到今天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却规定,汽车厂商可以向经销商规定“最低成交价格”。这样的规定早已违背《反垄断法》并与此次出台的《意见稿》产生了冲突。

一边是法律,一边是行业规则,左右为难的经销商该听谁的?

杭州事件

11月22日,浙江之田汽车有限公司、浙江和田汽车有限公司等9家经销商,因多次以月度例会形式,串通定制最低零售价格,被物价部门处以共计300万元的罚款。

据消息人士透露,9家经销商曾多次秘密协定“最低价格”。8月27日9家经销商在“例会”上约定,对某款车型实行最低20.18万元的限价,而这款车的厂家指导价是22.98万元。在过去进行的多次例会中,9家店不但要对往期“定价协议”执行情况进行通报,还要对违反限价的单位实行经济制裁。

然而,《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属违法行为。根据《反垄断法》,当地物价局对涉嫌违法的单位进行了严查。

听到杭州经销商被查处,许多消费者都称“大快人心”。有业内人士称,杭州广本经销商确立价格底线,使当地消费者失去了应有的议价权。更有杭州消费者表示:“这样的情况一直都有,买车时,各家经销商的价格经常十分默契,只差一两千元。”

这样的情况不仅仅出现在杭州,10月份时,记者曾走访多家北京地区4S店,同款车型的优惠幅度基本全都维持在4.8万-5万元。

在大多数人都拍手称快时,却有人站出来表示,这只是经销商的无奈之举。车市不好,该品牌厂家对杭州地区经销商制定了远低于20万的最低成交价,这样卖只能赔钱,但经销商只能被迫跟进。跟进要赔钱,不跟也赚不到钱,真是两难。但更让他们无奈的是,约定一个地区统一价,也许不赔钱了,却违反了《反垄断法》。

经销商左右为难

12月17日,庞大汽贸集团董事长庞庆华告诉汽车商报记者:“现在车市不好,大家都顶着赔钱的危险卖车。如果当地有一家给出了扰乱市场的超低价格,却没有相关部门出面制止,大家不得已只能联合约定一个‘最低限价’”。

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副秘书长崔东树则告诉记者,经销商实际上并没有所谓的“自主定价权”,商务部起草修订的《汽车品牌管理实施办法》中,明确了厂商的主导地位,厂商在合同中规定了每款车型的厂商指导价与最低成交价格。

北京地区某品牌经销商向记者透露:“每个品牌都不同,但厂家会限定一个最低成交价格,一般比厂商指导价低5000~6000元,这部分是经销商可以自主决定的,市场好的时候,低于最低成交价出售,厂家会罚款1万-2万元。但如果厂家制定的最低成交价过低,经销商反而希望在地区内约定一个高一点的‘统一价’,尴尬的是,一方面企业不允许,另一方面违背了《反垄断法》。”

事实上,汽车厂商对于经销商的“价格控制”很早就已存在,并在2004年出台的《办法》中被认可。某汽车流通行业人士告诉汽车商报记者:“以前车市增速30%以上时,实际成交价往往高于车企的最低价限定,车企对经销商的价格管控并不会形成矛盾;而今年,竞争急剧激烈,厂家为了卖车给出的最低成交价格常常超出经销商的承受能力,导致很多经销商挣不到钱,甚至赔钱,价格管控的矛盾就开始激化。”

今年2月开始,某豪华品牌车型出现了近30万元的价格松动,其中某款车型的价格一度从过百万降至70万元左右。据知情人士透露:某些单户经销商以及与厂家有特殊关系的商户率先降价并得到了厂家的“默许”,其他经销商不得不跟进,于是大范围降价开始蔓延。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告诉记者,国内多家经销商已经或正在成立联会组织,希望通过此种方式提高话语权,同时在内部通过自律,禁止恶意价格战,但他也表示,经销商在价格上实现“自主”依旧需要时间。

有业内人士指出,从定价到改变价格,车企才是真正的决定者。车企的最低价格限制一方面得到了《办法》的认可,另一方面在事实上早已违反了《反垄断法》。然而,《反垄断法》的大棒从来只通过物价部门打在经销商身上,真正的价格制定者——车企却继续根据《办法》推行自己的价格管控。

发改委快马加鞭

商务部迟迟未动

12月6日,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将严查汽车价格垄断行为,“随着汽车市场的发展,终端汽车价格竞争日趋激烈,规范整车销售价格竞争秩序对于行业健康发展有利。”随后不到十天,发改委就发布了新修订的《意见稿》,明确了查处的细则、强制性。

巧合的是,就在同一场合,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办法》也将加快修订。然而,12月12日汽车商报采访商务部该部门工作人员,得到的结果是,“正式出台还早着呢”。业内人士也预测,该《办法》并不会颠覆汽车厂商的优势地位,改变最低限价、禁止异地销售等核心条款的可能性不大。

某汽车流通行业人士表示,商务部主要负责流通领域,如供应商与经销商的责任、义务、行为规范等流通环节,而发改委主要监督商品到消费者手中的终端价格,此外,监管、执法部门还包括了工商局、物价局等多个部门协同。

于是经销商们不得不面临这样的尴尬:发改委与商务部的《办法》与《反垄断法》存在冲突,发改委加大了监察价格垄断的力度,而商务部的《办法》又久未调整。

庞庆华告诉记者:“经销商中确实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有恶意竞争,也有无奈之举,但监管价格、经营行为等工作应由国家相关部门执行,而非厂家。个别经销商恶意将价格压低,扰乱了市场,但由于没有相关部门出面制止,其他经销商被逼无奈,最后只能联合限定最低价格。”

截稿前,有业内人士指出,如果新修订的《办法》不改变汽车厂商对经销商的价格控制等实质性条款,将继续与《反垄断法》相违背。这种“怪现象”如果持续,经销商难免还要左右为难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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